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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之土地,仍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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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12-08 09:13   更新日期: 2014-12-09 08:11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文怡/花蓮縣報導】

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之土地,仍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贈與給配偶後,土地使用情形並未變更,為何103年地價稅比去年增加?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不論係贈與、買賣或繼承取得等,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新所有權人雖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請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另外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除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需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部分,且除有已成年的直系親屬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否則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僅能以一處為限。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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