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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網購詐騙多,消費者勿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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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4-12-25 10:08   更新日期: 2014-12-26 08:05   天眼日報記者 黃興旺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黃興旺/新北市分享】

年關將近,許多人都想添購商品,犒賞自己或親友一年的辛勞,而網路上充斥各種商品販售者,消費者透過網路搜尋商品即可比較價格及選擇不同賣家,用低廉的價格買到同性質的商品,省下荷包不少銀兩。然而就有不肖業者利用消費者追求便宜的心態及網路的不透明性,以欺罔手法騙取消費者錢財。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消保官)近日就收到多起消費者詢問網路上購買商品付了錢卻沒收到商品,或是收到商品卻發現是仿冒品或瑕疵品,因為不知販售者的名稱及地址,不知如何處理。

消保官表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人,但是消保官觀察國內的拍賣網站平臺,還是有部分業者並未依規定於網頁明顯處載明企業經營者的商號名稱及聯絡地址讓消費者知悉,而僅有提供E-mail或網路即時通訊軟體作為連繫工具;若消費者與這類的企業經營者進行交易,一旦發生消費糾紛,難保出賣人不願善盡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雖然消保法於郵購買賣賦予消費者有7日鑑賞期(猶豫期),但是消費者一旦無法與企業經營者連絡時,就無法向企業經營者行使契約解除權,嗣後要循法律途徑救濟也有困難。因此,消費者於網路交易應先確認企業經營者的真實身分,如無法確認對方身分,就算商品再便宜,消費者都要考量網路交易上的風險,以避免匯了錢收不到商品,或事後收到瑕疵品無法退貨,蒙受金錢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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