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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變性酒精還原產製酒品之行為,不論是否有殘留變性劑,均屬產製劣酒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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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9-13 18:14   更新日期: 2009-09-13 18:16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邱 櫻/台南市報導】

酒精是工業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工業原料,為避免干擾國內產業使用酒精原料,現行規定係將酒精依規定添加變性劑後供工業使用,因此在進口時是免課菸酒稅的,該有添加變性劑之酒精是不適於飲用的,因此現行並沒有以菸酒管理法所規範之酒來管理變性酒精,變性酒精依法不能流為製酒所使用,如將其用於製酒使用,依菸酒管理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不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屬劣酒。以變性酒精還原未變性酒精製得之酒,即屬劣酒,其產製過程所製得之酒精亦屬劣酒。此類非法以含正己烷或其他變性劑之變性酒精蒸餾還原製酒之行為,屬產製劣酒之行為。

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產製劣酒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該涉案劣酒檢驗結果,如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將對產製該劣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並可對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該劣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查緝私劣菸酒向為財政部與地方政府之重點工作,為維護菸酒產銷秩序,保障消費安全,將持續積極打擊不法業者,近來在檢警調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通力合作下,已有陸續查獲業者非法以含正己烷等變性酒精蒸餾還原製酒案件,秋冬之際為米酒高消費季節,為有效保障國人飲酒安全,市府將持續加強私劣酒品之查緝,並重申加強打擊不法業者之決心。另呼籲民眾購買菸酒時,千萬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的菸酒,以保障自身安全。另若有發現疑似不良非法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檢舉專線為(06)2990631),共同打擊不法,維護消費者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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