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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環保回收報廢,並不是真正的機車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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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5-01-14 15:15   更新日期: 2015-01-15 07:18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時榮/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一位邱先生,最近收到監理站寄來催繳民國99年和102年積欠的機車燃料費使用費,但是他說這台車早在7年前已經報廢,認為政府機關行政效率太差,搶錢搶太兇……等不滿情緒話語。

苓雅監理站服務櫃台查出,邱先生當年並沒有完成報廢登記,認定機車子還在使用,才會寄出積欠燃料費催繳單。經告知上述紀錄後,投訴民眾邱先生說 :「我想是作業疏失,不然這7年內一定有人會寄機車燃料費的單子到我家,為何今年才收到催繳通知單,這就很奇怪了。」

苓雅監理站表示,機車原是隨換行照換發,一次徵收2年機車燃料使用費,但自102年1月1日起取消定期換行照後,機車燃料使用費比照汽車於每年7月辦理徵收。邱先生機車雖已於7年前辦理環保回收,車主並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車牌(號牌遺失可填具切結書)、行車執照(遺失免附)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惟機車燃料使用費可憑環保署認可之廢車處理機構證明計算至所列收車日期之前1日止。

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後,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逾期不繳納罰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有相關問題,歡迎電洽聯絡人:邱朝正 電話:(07)2257812分機2431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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