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以電能為動力之 電動車,自104年1月6日起恢復使用牌照稅課稅

以電能為動力之 電動車,自104年1月6日起恢復使用牌照稅課稅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5-01-14 19:26   更新日期: 2015-01-15 07:14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目前縣內純電動車(以電池最為動力)計3輛,自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自104年1月6日起全面恢復課稅。

稅務局提醒車主,依據電動車馬力與一般車輛之排氣量對照表,一般常見的83.1-182HP自用電動車牌照稅課徵,比照總排氣量1201-1800CC的汽車,一年稅額為7120元,又課稅級距(322.1HP-414HP),視同總排氣量3001C C的汽車,則課徵28220元。

對於以上內容 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 7748823 、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