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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品標錯價,業者能拒絕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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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5-01-27 11:40   更新日期: 2015-01-28 08:29   天眼日報記者 蔡惠美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蔡惠美/新北市分享】

網路商品標錯價,業者能拒絕出貨?

網路上商品標錯價格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日前有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投訴,說他透過奇摩網路商城購買一台日本原裝電冰箱(日立變頻六門冰箱RSF62EMJ),當下刷卡新臺幣24,900元完成付款,隔兩日業者致電消費者說明因為商品標錯價,訂單已被取消不再出貨給消費者。消費者認為業者於網路上陳列之商品標示價格,即是有意銷售該商品,消費者既然下單購買也刷卡付清價款,業者豈可隨便違反契約拒絕履行,認為非常不合理遂向消保官申訴。

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業者於會中表示該電冰箱的進貨價就要59,000元,業者不可能賠錢賣給消費者,倘若消費者仍有意願購買,業者願意用進貨價格賣給消費者。惟消費者表示口袋預算不足,而該價格跟網路上查到的銷售價格相較無幾,業者根本沒有誠意解決。因雙方協商並無共識,致使協商不成立。

消保官表示,網路業者對於網路商品標錯價格的處理方法各家各有不同,通常業者都能以優惠的退讓價格尋求雙方諒解。而主管機關經濟部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業者有所遵循,其第5點即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2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換言之,業者可於消費者下單後2日內以「商品標錯價格」作為正當理由拒絕受單。但是同條但書亦明定當「消費者已付款,應視為契約成立」,即業者倘若已收了貨款就不能拒絕受單而須出貨。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電子商務業者透過提供線上刷卡或電話刷卡的服務,使消費者可以很方便的利用網路或電話,將信用卡相關資訊提供給電子商務業者作為支付款項方式,但消費者是否因此即認為已符合前述但書「已付款」之情事?案經消保官邀集9家發卡銀行到府說明,並查核知名線上購物網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後,基於衡平消費者權益之保護與電子商務之習慣,針對業者在善意且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庫存商品臨時不足或標錯價格而無法出貨之情形,業者應該先行取消或者停止向銀行之請款作業,並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假如業者在消費者刷卡之後,已經向銀行確認交易並收取貨款,消費者即為「已付款」狀態,業者就不應該片面取消訂單,造成消費者權益上的損失,本府將要求消保官針對此類心存僥倖的業者嚴格執法,必要時督促網路平台業者撤除其網路店面,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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