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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仲裁案,雲林地院撤銷公庫執行命令,縣府:深表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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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9-16 20:56   更新日期: 2009-09-16 20:57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 雲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方宜玲/雲林縣報導】

林內焚化爐仲裁案,雲林地方法院已於98年9月8日以執行命令要求台灣銀行等五家銀行,針對縣府因仲裁案須給付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價金案,扣押縣府公庫5億元及執行費400萬元,惟涉及縣府公庫專戶之使用,影響社會福利救助、獎助、身障就業基金、社工人員離職儲金、教育紓困基金、教育代辦經費、無障礙設施改善、縣政府保管款、縣統籌分配專款,重劃及徵收補償金專戶等甚鉅,是以,雲林地院業於本(98)年9月14日下午3時30分通知縣府與債權人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兩造進行協商。

雲林地方法院與縣府及債權人協商後,縣府提出查封縣府公庫影響甚鉅,有上百個專戶數十億元遭凍結扣抵,影響全縣縣民之權益,縣府認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規定:「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揭櫫其立法理由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之1第(四)項規定,遭查封之公庫專戶涉及公務之推行及損及公共利益,併此敘明。

雲林地方法院經審酌縣府意見後認查封縣府公庫影響公務之推行之必需及弱勢團體之公共利益,撤銷本執行命令,但仍有兩個專戶,雲林縣政府造林基金專戶、我愛雲林認同卡回饋金專戶,縣府亦將循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以維縣民權益。惟達榮公司表達對雲林地院撤銷執行命令乙案持反對意見,認仍將循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目前縣府已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款,行政院亦指示環保署與本府協商補助還款額度,因此行政院環保署已於98年8月21日函請本府估列補助金額1億7,482萬元,要本府編入99年度上級補助收入預算,本府亦依照規定完成編列。

縣府自籌財源部分,已陸續提送本縣議會三次申請貸款墊付,惟均遭議會以「請儘速擬定營運計畫向中央爭取經費補助」為由,退回申請墊付案。

經縣府於98年7月16日第四次向本縣議會提案墊付支付林內垃圾焚化廠仲裁判斷金額,合計新台幣30億2,572萬4,000元整(民甲214),惟議會第16屆第22次臨時會審議時以流會收場。第23次臨時會已排入議程,本府將積極懇請議會支持。

綜上,縣府針對本強制執行案,業已盡最大努力,不僅與雲林地院溝通協商,並應法院要求提供雲林縣可供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本府亦一併提供予法院以期早日解除公庫之查封,惟公庫被查封非本府樂見,亦非全體縣民之福,不但影響公務之運作及弱勢團體之補助,但法院依債權人達榮公司之聲請查封雲林縣公庫,乃依法定程序為之,非本府所得操控;最後縣府也再次懇請縣議會,能儘速通過本預算之墊付案,府會通力合作,共維雲林縣全體縣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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