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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請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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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5-02-04 16:46   更新日期: 2015-02-05 07:52   府會記者 黃秀琴 / 苗栗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秀琴/苗栗縣報導】

車輛買賣請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呼籲鄉親,若您的車輛出售除了簽定買賣契約外,請務必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否則會造成您繳稅而他人使用車輛的情事發生。

苗栗縣稅務局表示,車輛領用車牌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及領用手續,嗣後車輛買賣、過戶,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後再交車,否則手續未完成前,車輛仍是登記在原車主的名下,除使用牌照稅會由原車主負擔繳納外,相關之罰鍰也是向原車主徵收,各位車主不可不慎。若原車主遇有買方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時,可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請洽該局電話:037-331900轉612、613、615、616;或竹南分局電話:037-472215轉510、5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張秀玉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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