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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新法施行週年,南市衛生局持續輔導業者、民眾共同維護安全藥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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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7-20 20:40   更新日期: 2020-07-20 20:40   天眼日報記者 田薏莉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薏莉/台南市報導】

化粧品新法施行週年,南市衛生局持續輔導業者、民眾共同維護安全藥粧環境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07年5月2日修法並自108年7月1日施行,去除刑事責任部分,提高行政處分罰鍰,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新法滿週年舉辦「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宣導」記者會,現場展示化粧品常見違規樣態,局長陳怡提醒民眾購買化粧品要認清標示,勿聽信誇大、虛偽廣告,化粧品不是藥品,更不可有醫療效能宣稱。

因網購平台發達,民眾常於網路買賣、開團代購或分享化粧品資訊,衛生局表示販售未有中文標示之化粧品,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自國外攜入或代購的化粧品如屬於特定用途化粧品(例:防曬乳、染髮劑等)未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而販售,最高可處100萬元。網路交易平台、臉書、LINE、Instagram等社群媒體刊登涉及誇大、虛偽或涉及醫療效能的化粧品廣告,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衛生局自108年起至109年6月共查獲違規化粧品標示53件、未經查驗登記化粧品10件、廣告591件,廣告常見違規詞句包含「增生促進膠原蛋白」、「修護受損肌膚」、「除皺」、「去除深層斑點」、「舒緩發炎」、「不過敏」、「減少掉髮」、「預防禿頭」、「改善眼窩凹陷」等。

另衛生局提醒化粧品製造、輸入業者,化粧品產品登錄將於110年7月1日起收取登錄費用,尚未完成登錄業者請把握免費登錄期,速到「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 https://cos.fda.gov.tw/TCAL/​ )完成產品登錄。

為持續輔導轄內化粧品業者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衛生局將於109年8月辦理3場食品、藥品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講習會,歡迎本市業者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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