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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政府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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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2-27 11:28   更新日期: 2009-02-28 01:29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道】

台南縣政府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自98年2月27日起至98年3月27日止受理申請,凡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勞工朋友,請索取申請書檢具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按分數高低評比排序評選。

台南縣政府勞工處長余保憲表示,為協助勞工及鼓勵其子女適性發展,激發學習各項專業技能,朝多元化目標與專業技能發展,以增進勞工子女未來社會競爭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別辦理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已訂實施計畫,凡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勞工朋友,請逕向縣府勞工處暨所屬佳里、官田、新市、歸仁就業服務台、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暨各辦事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申請書,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詳情可洽縣府勞工處福利科06-6320310,

本次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申請,其申請人係為在職勞工,助學對象係指該勞工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學生,並具有優異技能表現者,不限申請子女人數。(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公費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在職勞工申請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計算至申請截止日),且在職者。但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其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連續六個月以上,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與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者,祖父母得依本項助學金有關規定申請之。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配偶(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者,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子女於九十七年領有本會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曾獲國際、全國技能競賽(比賽)前三名者。

四、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申請助學金額如下:

一、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助學金名額,共計六千名:

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二、私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三、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四、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上開名額,行政院勞委會得視實際情況在可資運用之經費範圍內調整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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