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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列管營造業、建築拆除業之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98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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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2-27 11:33   更新日期: 2009-02-28 01:34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8月21日環署廢字第0960062331號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規定,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挖工除外)、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拆除工程,為列管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依上開規定,列管之營造業、建築拆除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

台南縣環保局為有效管制事業廢棄物流向,相關行政申請流程規定如下:

一、符合上開列管規定之營造業應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向本局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科申請及取得核可函後,始得向台南縣政府工務處申請開工備查。

二、符合上開列管規定之建築拆除業應先向環保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後,由環保局核發管制編號,並應於接獲通知日起7日內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環保局審查,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表示,上開列管之營造業、建築拆除業於完工且完成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後,應依規定檢具「各事業基線資料暨列管判定表(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http://waste.epa.gov.tw/prog/IndexFrame.asp?Func=7.下載)及清運聯單等資料送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如未完成解除列管致網路申報作業異常者,環保局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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