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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後再婚,所有房地若符合條件者仍可按自住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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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8-12 18:21   更新日期: 2020-08-12 18:21   府會記者 黃淑美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淑美/花蓮縣報導】

配偶死亡後再婚,所有房地若符合條件者仍可按自住稅率核課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一方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所有房地供前夫(妻)之父母(直系姻親一親等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依民法規定,配偶死亡後再婚,其姻親關係仍然存續;但若是離婚或撤銷婚姻則姻親關係消滅,原配偶之父母則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戶籍設籍人條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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