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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 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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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8-20 17:31   更新日期: 2020-08-20 17:31   府會記者 黃富敏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富敏/花蓮縣報導】

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 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

該局指出,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再解除買賣契約,原買方須將土地所有權返還原賣方,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所以此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乃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類此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雙方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和解、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辦理。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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