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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完稅車輛開上路當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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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08-21 17:48   更新日期: 2020-08-21 17:48   府會記者 黃富敏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富敏/花蓮縣報導】

逾期未完稅車輛開上路當心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含行駛及停放)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舉例來說,如果車主在109年12月31日前尚未繳清109年使用牌照稅,而在110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將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亦指出,目前稽查違規車輛方式並非僅以警察攔檢為限,例如架設於公路上之車牌辨識系統及各縣市交通局(處)提供之收費停車格資料等,皆可查出車輛是否有違規情事,因此該局籲請車主按時繳稅後再使用公共道路,不要心存僥倖。

該局特別強調,車主如確實尚未繳納,請儘速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公庫繳納。另為便利民眾,稅務局於花蓮監理站及玉里分站分別設置使用牌照稅服務專櫃,車主可在監理站查詢欠稅、補發繳款書及申辦使用牌照稅各項業務。

納稅義務人對於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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