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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警局全面展開強力執法取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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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9-22 19:56   更新日期: 2009-09-22 19:57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時榮/高雄市報導】

本(9)月15-19日,高雄市接連發生4起死亡交通事故,地點分別於三民區覺民路336號前,三民區大順三路大順陸橋上,左營區博愛二路418號前,前鎮區中山二路、修文街口以北50公尺處,其中肇事逃逸、酒後駕車各1件,有關肇事逃逸案件部分,已由前鎮分局偵破。市警局一再呼籲,酒後駕車、肇事逃逸均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均屬惡性肇事行為,亦為市警局執法之重點,駕駛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後悔莫及。

本年元月迄今,高市共計發生死亡交通事故68件,死亡68人;其中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案件12件,死亡12人,死亡率居肇事原因之首。分析其肇事特性,肇事者均為自用小客車、機車駕駛人,其中死者即為酒後駕車當事人者計9件,年齡介於25-40歲居多,發生時間於01至05時之深夜時段有偏高之趨勢。市警局已針對本市易飲酒時段、路段,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規劃,展開強力執法作為,亦呼籲各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以免害人害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後肇事或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者,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大隊長汪忠榮再次呼籲,肇事逃逸屬違法行為,駕駛人如發生交通事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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