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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說假的?法界專家學者質疑919事件警方公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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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10-09 19:26   更新日期: 2020-10-09 19:26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919日在新竹發生志工為了聲援被迫害24年的太極門假案,在街邊舉牌提訴求,卻遭警方隨機逮人的事件,明顯成為國家暴力案例。921日適逢為聯合國國際和平日,當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廳舉辦了一場以「停止國家暴力 共塑台灣法稅環境和平」為題的「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學者專家紛紛就此事件提出探討。在大學教了二十幾年的憲法,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便覺得心裡受到很大的刺激,不太相信21世紀進入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家,居然又回到18世紀的警察國家,足見很多憲法明文規定的文字沒有被遵守。

黃俊杰指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憲法第8條明定的人身自由,屬於憲法保留事項,就只有憲法才能夠限制。如果是憲法沒有明定的事項,或者有授權的事項,那它就是屬於國會保留事項。為了保障人身自由,在公權力人員執法也有限制,必須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從919警方隨機逮捕事件來講,顯然就跟憲法第8條有非常嚴重的違背。

黃俊杰表示,如果不是在執行官家的門口,正對面來舉牌,只是在路口做一個言論性的主張,有沒有構成犯罪的嫌疑,值得探討。再者,只是假設性的犯罪,算不算憲法第8條明定逮捕的原因?有沒有特別緊急的事項?有沒有正式的文書?逮捕文書有無交本人簽收及通知本人指定親友?這些可能都有違反憲法程序的問題。他認為,在逮捕原因,以及未書面通知本人及本人指定親友等部分,是此案一個重大的瑕疪。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志則表示,從919警方隨機逮捕事件可以看到警察有很多都沒有遵守既定應有的程序,也未遵守法律。吳俊志指出,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盤查必須要有合理的懷疑,而一個在街口舉牌的阿嬤,有什麼可以合理懷疑的地方?現場明明還有其他人,為什麼只有她是可以被懷疑、被盤查的對象?警察完全沒有合理的交代。再者,警方指稱可能構成現行犯的妨害名譽、誹謗一節,吳俊志表示,告訴的期間為事發前一天,執行官在告訴的時候,應指認特定之人,但事發之時,員警卻是隨機抓人?此外,警方所稱的妨害名譽,如何成立現行犯的逮捕要件?因為現行犯的成立要件,需有急迫,需有造成身體、生命的侵害的可能,方有立即逮捕之必要,但妨礙名譽顯然無成立現行犯的可能。刑事訴訟法規定中,逮捕的構成要件需為現行犯或通緝犯,顯然警察知道不可能有通緝犯,便硬拗稱為現行犯。吳俊志建議,遇警察或檢察官偵查,如果律師沒有辦法在場的話,就儘量減少發言,避免被誤導。

吳俊志也表示,所謂的制度暴力,指的是有法律詮釋權,或是第一線執法權的人,可能利用執法或執行公權力的機會,來遂行其壓迫,雖屬違法行為,但當下若無了解的人在場,就無法及時反應,恐造成壓迫事實。吳俊志從監察院的報告中發現,24年前的侯寬仁檢察官,調查太極門的案件時的作為,與現在警察所為很多類似情形, 如偵查的時候,恐嚇證人、違法訊問等。他相信919警方隨機逮捕事件最後可能會平安落幕,但是當事人遭到的心理傷害,是終身無法抹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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