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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署偵辦雲縣府地政處、北港鎮公所貪瀆案件終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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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0-12-28 17:43   更新日期: 2020-12-28 17:43   天眼日報記者 李婉愉 / 雲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婉愉/雲林縣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辦理雲林縣古坑鄉、土庫鎮、褒忠鄉、北港鎮、東勢鄉等鄉鎮之農村社區、農地重劃區建設工程及農路、排水路建設暨改善工程之採購案件,涉嫌收受廠商賄賂、喝花酒等不法犯行,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等罪嫌,業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押被告移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陳某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裁准新臺幣20萬元交保候傳,被告張某則命限制住居。

檢察官朱啟仁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組成專案小組,偵辦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義、清潔隊隊長蘇○勇等公務員及白手套蔡姓商人等人,為使鎮長得以償還競選期間所支出之債務及日常紅白帖費用,涉嫌以120萬元、150萬元不等之代價,買賣清潔隊隊員之正式職缺,而收受蔡○偉、蘇○信、蔡○霓、蔡○珍、陳○茂及許○逢等人合計750萬元賄賂案件,亦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押人犯移審雲林地院,經法官訊問後,認為鎮長蕭○義涉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賄賂等犯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裁定羈押;蔡姓商人則交保30萬元。

檢察長洪家原表示,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廉潔自持、恪遵法律規範。無論考試、選任或選舉出身之公務人員,所有受領之薪資、待遇,均屬民脂民膏,於執行公務時,切勿心存僥幸,圖謀個人不法利益,將持續秉持積極查辦、迅速偵結之工作策略,辦理肅貪案件,以正官箴,並達到警醒防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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