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太極門稅單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太極門稅單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1)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21-04-09 22:42   更新日期: 2021-04-09 22:42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於228事件74周年前夕,參加民間團體舉辦的「二二八公權力濫用之反思」研討會,探討228事件之後,受害者人數最多、受害時間最久的人權迫害案件,也是被學者稱為「法稅228」的太極門冤案。在這場228事件紀念日與世界社會正義日(每年220)結合的研討會中,黃錦堂表示,國稅局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是第128條,撤銷太極門81年度的綜所稅單。

黃錦堂認為,任何歷史性的悲劇都可以Macro(宏觀)跟Micro(微觀)的角度來看,以太極門稅案為例,那個時代的政治、經濟,甚至媒體傳播溝通的結構,包括相關的制度跟人力、人才方面,較為粗糙,包括法院、檢察體系的配備、人員的晉用訓練、支援以及所受到的監督都相對脆弱,易產生濫權。就微觀面來看,可能當時的起訴者或承審的法官,行政法院的法官,在整個任事用法上不夠周延,甚至偏頗,造成刑事判決無罪無稅,但行政法院的判決竟然要課稅。

黃錦堂指出,太極門案已經有5個年度稅單都被歸零,獨留一張81年度的稅單,相同的事件,相同的稅單,卻有不同的裁決,從法治國家的合理性來講,是令人難以忍受的。行政機關如果做了違法的處分,就是錯誤的行政處分,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或是他的上級機關也可以撤銷。除非行政機關撤銷行為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曾經行使詐騙,但太極門稅案並沒有上述兩個不能撤銷的情形,黃錦堂強調,依法律規定當予以撤銷。

黃錦堂提到,法律規定提起撤銷行政命令有兩年的時限,時間是從行政機關確實知悉該事件是違法算起,從最近107年最高行的判決,到中高行的諭令和解,後續國稅局的更正為零,因為有這些最新的發展才會發現有問題,才會啟動調查,然後做成決定,所以事實上太極門稅案是在兩年的期限內,而且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沒有提到有確定判決就不能撤銷,並沒有這樣的限制。黃錦堂還指出行政程序法有「得」撤銷與「應」撤銷,太極門案件應該是符合「應」撤銷。以太極門稅案為例,當然是冤案,而且證據充分,包括刑事判決無罪確定,監察院對侯寬仁和國稅局的糾正,教育部也明確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最高行107年的判決等,而且相同的案件有5個年度都已經歸零,81年度為什麼沒有歸零?

黃錦堂指出,在法治國家對人民課稅是重大的不利處分,而太極門案竟然能夠延宕這麼多年,事實上是令人難以忍受的,這種具體而明顯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不應再享有裁量權的,國稅局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撤銷太極門81年度的綜所稅單。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