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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籲請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市民,勿停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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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10-05 20:49   更新日期: 2009-10-05 20:50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何才雄/高雄市報導】

近來社會局屢接獲民眾陳情表示,自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外出時將車輛停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卻遭拖吊,忿忿難平進而向社會局申訴。

上述狀況經社會局瞭解發現這些被拖吊的民眾都是誤以為只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將手冊影印放置於汽車擋風玻璃前,就可停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社會局表示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依規定可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俾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免被拖吊,辦證時攜帶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本人或同一戶籍(同一本戶口名簿)家屬汽車行照、駕照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至社會局第四科(洽詢電話:07-3373390)服務台辦理,且該識別證係全國統一格式,適用於各縣市。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已經申辦過的身心障礙者,要注意有效期限,如效期已過,未辦新證者或是使用影印本仍會遭到拖吊,另外也發現民眾將識別證下方有效期限與編號之資料遮蔽而遭開單警告,社會局表示該證應「整張」完整呈現於汽車擋風玻璃前方明顯處,以供管理單位稽查。

本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有限,如未搭載身心障礙者時,勿將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內,以免影響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另常有市民誤以為該證為停車優惠之證明,身心障礙者如欲享有停車優惠請另向主管單位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洽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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