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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

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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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1-11-24 21:52   更新日期: 2021-11-24 21:52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張君來電詢問,其女兒即將於今年結婚,其與配偶除分別贈與給女兒220萬元外,另外各自給予女兒100萬元當作嫁妝,張君與配偶各應繳多少的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另依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令:「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依民眾詢問之問題說明,若張君及配偶在今年度並無其他應課徵贈與稅之贈與行為,女兒結婚前張君及配偶分別贈與32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嫁妝,是不計入贈與總額,張君及配偶今年度應繳納贈與稅額為0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載明「結婚登記日期」戶籍資料影本或其他結婚事實之相關資料。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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