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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

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扣繳申報請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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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2-01-07 21:05   更新日期: 2022-01-07 21:05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修正條文規定,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前揭規定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扣繳義務人申報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其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之金額(即薪資收入減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亦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國稅局特別提醒,因110年度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之薪資收入扣繳稅款,致有溢扣繳稅款時,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只須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間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另前揭人員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退職所得,並填列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因是項規定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扣繳義務人應依修正後規定正確計算應課稅薪資收入,填報扣(免)繳憑單,並多加利用網路於各類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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