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

,應設算利息收入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22-06-28 22:19   更新日期: 2022-06-28 22:19   天眼日報記者 馬源朝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馬源朝/高雄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其資金應合理運用在業務上,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金額高達3,500萬元,公司表示,因年初股東有資金需求,將公司自有資金無息貸與供週轉使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故按109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設算公司利息收入915,600元(3,500萬元X2.616%=915,600元),予以調整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稅款。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