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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制定碳稅徵收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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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03 06:40   更新日期: 2009-03-03 20:41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 高雄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陳玉芳/高雄市報道】

為抑制生產事業排放二氧化碳,以減輕溫室效應,高雄市特別制定「高雄市碳稅徵收自治條例」,並於今天(3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菊市長表示,對重度污染行業課徵碳稅是時勢所趨,全案在市政會議通過後,將送市議會審議及中央備查。

陳市長表示,高雄市是重工業城市,二氧化碳排放相當嚴重,所以為達節能減碳、環境永續的目標,市府近年不斷透過各種努力加以改善。而透過適當的賦稅手段,對重度污染行業課徵碳稅則是時勢所趨,因此市府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高雄市碳稅徵收自治條例」。

財政局長雷仲達說明,「高雄市碳稅徵收自治條例」內涵,在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條文規定本市境內經營營利事業,每年排放二氧化碳一萬公噸以上者,都應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碳稅。所課徵之碳稅,將以營利事業在本市使用煤、石油焦、燃料油、電力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為課徵標準。

而碳稅計徵則採累進課稅方式,二氧化碳每年排放量未達二百萬公噸者,按每公噸新台幣五十元計徵。二氧化碳每年排放量二百萬公噸以上,未達四百萬公噸者,課徵新台幣一億元(超過二百萬公噸以上部份,每公噸加徵新台幣六十元)。二氧化碳每年排放量四百萬公噸以上,未達六百萬公噸者,課徵新台幣二億二千萬元(超過四百萬公噸以上部份,每公噸加徵新台幣七十元)。…二氧化碳每年排放量超過一千萬公噸以上者,課徵新台幣七億元(超過一千萬公噸以上部份,每公噸加徵新台幣一百元)。未滿一公噸者,不予計算。

雷局長說,僅管中央態度保留,全台各縣市目前已有花蓮、雲林兩縣訂有碳稅徵收辦法。「高雄市碳稅徵收自治條例」,對象為高污染之生產事業,包括鋼鐵、石化、機械等。通過以後,每年碳稅徵收約28億8千多萬元,其中,中鋼公司、台電大林發電、台電南部發電廠與中油高雄煉油廠、台電大林發電廠等大戶,就佔了2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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