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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公共危險罪應比照酒駕案件應全面立即取締拖吊車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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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23-07-20 22:28   更新日期: 2023-07-20 22:43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 新聞部 媒體觀察  

【天眼日報記者黃招斌/新聞部媒體觀察】

嚴重違反公共危險罪應比照酒駕案件應全面立即取締拖吊車違規

https://youtu.be/uANCtovLahA

拖吊業者長期違規逕行放下拖架行駛一般或是快速道路與高速公路,非拋錨車任意於路肩停車休息。

或任意違規停車於白、黃網狀區域違規停車休息。這是交通主管機關的特許嗎?

更讓人奇怪的是國內所有警車形同默許視若無睹違規行徑,真讓人匪夷所思,

拖吊車違規情形甚至嚴重危害機車或是行人的生命安全,警方卻能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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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http://www.tynews.com.tw/data/attachment/news/att/2023/07/20/202307201439404456.pdf

有關您反映拖救車之拖架放下嚴重影響行車安全一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本條所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附檔: 公路總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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