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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勞工訴訟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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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04 05:58   更新日期: 2009-03-04 20:00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道】

由於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企業發生關廠歇業、無薪休假或其他影響勞工權益之爭議案件有大幅增加趨勢,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協助勞工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擴大現有勞工訴訟扶助機制,特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以有效確保勞工權益。

一、法律扶助範圍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民事訴訟之代理。

(四)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

二、凡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於提起民事訴訟時,得申請勞委會之法律扶助:

(一)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工受到損失。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五)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訴訟時,勞工或其親屬得申請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

三、扶助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四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律師費得增至六萬元。

(二)勞工共同申請者,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最高補助十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律師費得增至二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四萬元。

(六)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撰擬費用最高補助一萬。

四、申請人申請法律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與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為使勞工便於提出申請,以免舟車勞頓,勞委會將委託在全國各地皆有據點及專業律師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全國法扶專線服務電話02-66328282,歡迎勞工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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