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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五甲社區小型商店住戶陳情要求返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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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11-16 18:31   更新日期: 2009-11-16 18:33   天眼日報記者 黃月貞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月貞/高雄市報導】

高雄縣五甲社區小型商店住戶陳情要求返還地下室

一群五甲社區小型社區商家,昨頭繫「還我地下室」白布條向楊秋興縣長陳情,指其地下室被縣府委外經營停車場,商店住戶反而無法使用;且縣府既無土地持分,亦無土地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卻於民國88年將該地下室登記為「高雄縣」所有,要求返還地下室產權及使用權予商家。楊秋興縣長同意先委由商家管理,並將與內政部營建署釐清地下室產權歸屬。

高雄縣鳳山小型商店社區管理委員會今(16)日至縣議會向楊秋興縣長陳情,請楊縣長主持公道,解決此10年懸案。

陳情書指出,五甲社區國宅於70年代完工,其中小型商店共四區,每區16戶,是另行標售,已於民國75年由內政部正式公告註銷國民住宅,恢復一般住宅。但當時的縣府卻仍依國宅管理條例,強迫住戶於買賣契約中簽訂將地下地由縣府使用於防空避難,於民國88年將該地下室登記為「高雄縣」所有,並委外經營停車場,商店住戶反而無法使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而且,承包商使用該地下室經營停車場,卻未善盡管理之責,形成治安漏洞,曾經發生夜歸婦女在地下室遭歹徒強暴之事,住戶認為其生命財產安全已遭危害,強烈要求返還地下室產權及使用權予商店住戶。

楊秋興表示,縣府會和內政部營建署釐清地下室產權歸屬,確認其興建成本如何計算分攤,如果確定當時是由住戶購買,應歸還住戶使用才合理。在確認產權之前,可暫時委由住戶管理地下室。

法制處則表示,住戶有權取得地下停車空間,若確定有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部分,可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第2條由工務、建設處向營建署積極反映,爭取該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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