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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領取人屬特殊情形,請於三月十日前向公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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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06 00:51   更新日期: 2009-03-06 14:53   天眼日報記者 江秋妹 / 台中市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江秋妹/台中市報道】

消費券個別到郵局領取期限至四月三十日,部分民眾既非父母雙亡或父母不詳之未成年人,也非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居留證件失效或無居留證件之未成年人等內政部認定的特殊類型,請領消費券資格須由內政部認定,屬於這類型民眾請於三月十日前透過公所向內政部申請資格認定,以維權益。

政府發放消費券,多數民眾均在今年一月十八日統一發放日或爾後個別到郵局領取消費券,對於情形特殊民眾,內政部也訂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及處理要點,情形特殊民眾只要經內政部認定為情形特殊並依個案決定領取人,其領取人得檢附規定之證明書件,逕向指定郵局領取消費券。

民政處指出,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情形特殊經內政部認定之類型有九大類,第一類為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之父母均失蹤,或一方失蹤,他方死亡。第二類為未成年人之父母雙亡或不詳、或未成年人為無依兒童或少年,且未置監護人。第三類為第二類未成年人年滿十五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第四類為未成年人之父或母於矯正機關收容中。

第五類為未成年人現於國內,其父母均出境二年經依法為戶籍遷出且不在國內,或均為外國人。第六類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直轄市長或縣(市)長。第七類為未成年女子未婚生子。第八類為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國人,其居留證件失效或無居留證件。第九類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國人為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以求學、工作、應聘或其他事由簽證入境而取得居留證件者。

民政處說,非屬上述九種類型民眾,而且也不包括符合領取資格者因出境二年戶籍被遷出、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因工作或外出等原因主觀上不能前往指定發放所或郵局領取之民眾,請領消費券資格須由內政部認定,屬於此類民眾請於三月十日前透過公所向內政部申請資格認定,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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