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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頒發獎金及獎狀予以表揚有功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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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12-14 20:50   更新日期: 2009-12-14 20:51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玉芳/高雄市報導】

市長對近期市民及警察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之努力,保護市民身家財產安全甚為肯定與感謝,特於12月15日上午9時00分在市政會議頒發獎金及獎狀予以表揚,以嘉勉員警(市民)維護治安工作之貢獻,同時籲請市民與警方密切合作,共同打擊犯罪,齊心協力淨化治安社會治安,茲將13案之案情摘錄如下:

一、市警局三民第二分局偵破黃○仁等26人詐欺集團案

本案始於本局保安大隊於98年4月18日凌晨執行巡邏勤務,發現黃嫌在苓雅區中正一路臺灣中小企銀自動櫃員機前提領現金行跡可疑,隨即下車盤查,並發現黃嫌手持提領現金之金融卡之背面為他人(莊瓊惠)之簽名,黃嫌見無法掩飾其犯行,乃告訴警方渠為幫人代領現金,亦即詐騙集團之車手,遂將黃員帶至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擴大偵辦,全案經報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並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通訊監察,總計清查被害人柯君達等共298人、被詐騙金額5426008元,全案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

二、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1隊3分隊偵破陳○傑等2人搶奪案

陳、陸二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9月中旬陸續犯下多起搶奪路人脖子上金項鍊案,犯案地點遍及高雄縣阿蓮鄉、岡山鎮、燕巢鄉、大社鄉及本市楠梓區,案經刑大3分隊調?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影像,並通知馮○南(羈押中)到案說明,馮嫌於警詢筆錄中坦承夥同陳、陸二嫌犯下搶奪,遂持台灣地方法院高雄地檢察署林檢察官永富所核發之拘票,於98年11月30日拘提犯嫌陳、陸二嫌到案,並經渠等自願性同意執行搜索後,於陳嫌身上及住處起獲搶奪時作案安全帽1頂、口罩3個、模型槍1枝等證物,目前已清查7件搶奪案,並持續清查中。

三、市警局小港分局偵破蔡○軒搶奪案

98年12月9日被害人侯○珠騎機車沿高雄市小港區永義街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永義街3號前時,遭嫌疑人蔡○軒及另一不詳名籍男子共乘機車,由後方搶奪被害人置於機車前置物箱內之皮包一只,皮包內有現金3300元、身分證、早餐等物品,嫌疑人行搶得手後由永義街北向南逃逸,經被害人呼叫,由路人(不願留姓名及地址)及小港所員警合力於98年12月9日7時20分,在小港區漢民路與維安路口逮捕,另一不詳男子則乘機逃逸;本案小港分局持續偵辦中。

四、市警局楠梓分局偵破黃○存搶奪案

98年12月2日被害人吳○英,於莒光郵局提款後,遭騎機車歹徒,由左後方徒手搶奪吳女置於腳踏車前菜籃之手提包逃逸,案經該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歹徒犯案交通工具,由專案人員逐一過濾相同型號車輛,清查出使用人為黃○存。經員警前往黃民住處暗訪,發現該車正停放於屋內,且塑膠椅套、改裝之排氣管、後照鏡、前菜籃等皆與犯案車輛相同。復調閱黃民12月2日之通聯紀錄,發現渠於同日下午13時出現在楠梓區旗楠路,騎乘該機車並身著與歹徒相同衣物,進一步確定黃民為搶嫌,遂於98年12月7日持通知書前往黃民母親住處埋伏,全案順利偵破。

五、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5隊13分隊偵破王○樑等26人詐欺集團案

嫌疑人王○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夥同姚○強等3人,基於詐欺、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組詐欺集團,於96年3月起虛設「友○○企業有限公司」,並向賴○雄等22人收購證件,向銀行申辦購屋貸款,實施詐術,從中獲取暴利,致銀行呆帳暴增,經清查初估損失金額逾新台幣500萬,受害銀行高達14間。案經刑警大隊13分隊調閱相關犯罪事證,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全案依詐欺及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六、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5隊13分隊偵破洪○宜等7人盜刷集團案

嫌疑人洪○宜等7人共同基於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支付工具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專以側錄信用卡內碼、偽造信用卡並盜刷得利之詐欺集團;該集團先以側錄機側錄被害人之信用卡內碼,偽製信用卡,由車頭尋找急需用錢之車手至各大賣場或加油站盜刷牟利,得手數拾萬元,本案嚴重危害信用卡之金融交易秩序、侵蝕社會大眾之經濟基礎,全案依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妨害電腦使用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贓物等罪移送法辦。

七、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1隊3分隊偵破陳○任等8人假冒書記官詐欺案

嫌疑人陳○任等8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罪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8年3月初組成詐欺集團,由熊○生擔任台灣地區首腦、陳○任擔任高雄地區之負責人、張○顯擔任「假書記官」,詐騙手法係由大陸地區詐騙成員以電話向被害人騙稱其銀行帳戶遭冒用,而要求其回撥指示電話確認,待被害人回撥後,則以其可能身份遭冒用或涉及洗錢防制法執行事件,將「凍結管制其帳戶」,如欲申請暫緩執行者,必須依照電話指示將金錢交付予法務部之「書記官」保管,否則財產將被查封等情,待被害人信以為真,大陸詐欺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相關資料回報熊嫌,由熊嫌指派陳嫌進行詐欺取款犯行,陳嫌與張○曜顯等人隨即依照指示,至指定地點監控被害人,俟大陸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陳嫌可出面假冒「書記官」,陳嫌即指派張嫌假冒「書記官」,復為取信於被害人,當被害人依指示將款項提領並與出面之張嫌碰面時,張嫌即出示偽造之「法務部執行署」證件並以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再於收取款項後,另交付冒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名義所偽造之「公證款」及「公證本票」,共計詐取被害人黃○益等4人財物,並將詐騙所得贓款轉匯給該詐欺集團大陸成員,全案依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法辦。

八、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1隊3分隊偵破汪○康等9人假冒書記官詐欺案

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汪○康等9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罪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7年8月初組成詐欺集團,由熊○生擔任台灣地區首腦,汪○康擔任台北地區之負責人,程○喬擔任「假書記官」,由大陸地區詐騙成員以電話向被害人騙稱其銀行帳戶遭冒用,誆稱將「凍結管制其帳戶」,如欲申請暫緩執行,必須依照電話指示將金錢交付予法務部之「書記官」保管等情,待被害人信以為真,大陸詐欺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相關資料回報熊嫌,由熊嫌指派台北地區負責人汪嫌進行詐欺取款犯行,汪嫌再與鄒○祥等人依照指示,至指定地點監控被害人,俟大陸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汪嫌可出面假冒「書記官」時,汪嫌即指派程嫌假冒「書記官」,復為取信於被害人,當被害人依指示提領款項,並與出面之程嫌碰面時,該程嫌即出示偽造之「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證件,以及偽造之「台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執行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等文件,以此等方式分別詐取被害人李○勤等人財物,並將詐騙所得贓款轉匯給該詐欺集團大陸成員,全案依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法辦。

九、市警局左營分局偵破李○軍搶奪案

左營分局舊城所副所長吳廣多與民防蘇德源,於11月26日執行22-24時巡邏勤務,於22時55分在蓮潭路30號前,追捕涉嫌在同日22時40分於文府路290號前搶奪乙輛輕機車ECN-281之搶嫌(事後經查為李○軍),吳員緊追在後對該機車騎士大聲嚇令停車受檢,惟該機車騎士不停,反加速逃逸,並逃竄至左營大路6巷內,吳員為防其逃逸乃對空鳴槍3發,歹徒慌亂致其所騎乘之機車ECN-281在左營大路6巷75弄口自摔跌到,旋即起身快跑逃逸,吳員追至左營大路6巷75弄38號前再對空鳴槍2發,該名歹徒遂躲藏於小自客貨車ZN-3121車邊,吳員喝令其趴下,並逮捕該嫌疑人,全案持續偵辦中。

十、市警局新興分局偵破劉○鴻搶奪案

98年12月2日被害人曾○燕於本市前金區允文街36號前遭一名騎機車歹徒搶走皮包乙只,因被害人身分特殊,經媒體報導震憾社會人心,案經新興分局專案小組全力偵辦,於12月7日順利逮捕搶嫌劉○鴻,並於和平二路111巷旁水溝取出被害人遭搶皮包。

十一、市民滕金雄協助市警局新興分局逮捕劉○釗等2人搶奪現行犯

98年10月31日21時30分許,搶嫌劉○釗、楊○富等2人騎乘一部未懸掛車牌重機車,在前金區青年二路90號前,由後方搶奪市民官○萍皮包,適逢計程車司機滕金雄發現,隨即駕駛323-XP計程車協助攔阻,順利為趕赴現場之自強所員警逮捕。

十二、輔警劉時通、陳昇輝協助市警局新興分局逮捕葉○祥搶奪現行犯

98年8月13日3時許,新興分局輔警劉時通、陳昇輝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本市前金區河南二路102號時,聽聞被害人魏○惠急呼搶劫,即向前合力制服搶嫌葉○祥,並以行動電話通知線上另一巡邏警組到場逮捕現行犯。

十三、市民陳振成先生協助市警局三民第一分局逮捕翁○佑強盜現行犯

98年12月1日11時50分許,嫌疑人翁○佑騎乘機車,懸掛竊得之號牌尋找作案目標,趁被害人簡○治下車購物之際,持尖型起子乙把,破壞被害人所有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玻璃行竊車內手提包一只得逞,翁嫌行竊得手之際,適為被害人購物返回發現並撲身攔阻,翁嫌為防護贓物及脫免被捕,除以電擊棒攻擊被害人試圖脫身不得之後,仍強行拖帶被害人至旁邊機車停放處欲騎乘機車逃離,市民陳振成見義勇為,即加入幫忙,雙方持續拉扯,終由趕抵之警網順利將翁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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