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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補習消費爭議趨多、消保官呼籲業者、消費者訂定明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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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12-25 11:08   更新日期: 2009-12-26 02:20   天眼日報記者 李美娟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美娟/台中市報導】

經濟不景氣,補習人口增多,但引發消費爭議也不少,部分業者以附贈課程招攬客人,後來因人數不足或師資問題無法如期開班,造成業者與消費者為了退費問題爭執不下。臺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說,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規定補習班因故未能開課,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費用,對於開課日期,業者、消費者雙方應「白紙黑字」說明,以免衍生糾紛。

經濟不景氣,就業不容易,為了學習第二專長,或捧個鐵飯碗,參加才藝技能訓練或公職考試補習的人越來越多,相對地也引發不少消費爭議,臺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近來就接獲多起補習消費爭議申訴案。

消保官翟威甯整理相關申訴資料後,發現爭議點多數為業者為了招攬客人,在顧客購買補習課程時,主動附贈其他課程,同時先上附贈課程讓學員體驗,但主要課程卻因後來招生人數不足或師資問題而無法如期開課,部分學員因等不到主課程開課,要求退費,業者則以課程已開課為由拒絕退費,雙方因而爭執不下。

翟威甯說,為有效管理短期補習業,縣府教育處特訂定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對於短期補習班設立程序、編制及課程以及收費及退費等明確的規定,收退及退費部分明確規定補習班因故為能開班上課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費用。

至於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九成,預繳金額未達一成者,不得向學生追繳。實際開課日起第二天上課前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七成。實際開課日起第二天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五成。實際開課日算起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而離班者,則不予退還。

翟威甯表示,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於去年六月公告修正,收退費標準有所調整,請業者依修正後的規定辦理,而為避免爭議發生,消費者在購買課程時,對於實際開課日期也需詢問清楚,雙方應在課程表中「白紙黑字」詳細記載,屆時補習班未能如期開課,業者要依規定退費,但如果是消費者本身的問題無法配合課程開課,消費者就得自己負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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