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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約當日起算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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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12-30 18:33   更新日期: 2009-12-30 18:35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台中市報導】

依土地稅法規定,民眾移轉土地時,雙方當事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若逾30日申報者,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即是訂約日當天起算30日,而非自訂約之次日起算30日。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假設納稅人於今(98)年12月15日訂定契約,則應自訂約日12月15日起算30日,即至99年1月13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就可按訂約日9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徵土地增值稅;但民眾若逾99年1月13日以後始申報收件者,則按收件日9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由於土地公告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所以上開案例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或有不同,請民眾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如果納稅人仍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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