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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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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12-31 17:59   更新日期: 2009-12-31 18:0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永明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永明/高雄市報導】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高雄縣衛生局業已針對超市、大賣場、雜貨販賣店及肉品業者等進行講習及輔導,年關將近民眾採買應節食品如瓜子、糖果、花生、魷魚絲等食品從明年開始,都要用立牌、插牌、布條、貼紙等方式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希望藉由此項措施,使消費者於購買散裝食品時有知的權利,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消費者在進行散裝食品之選購時,應注意其品名及原產地之標示,以維護自身權益。

高雄縣衛生局呼籲,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陳列販售散裝食品時應做好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經查獲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標示不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罰鍰四至二十萬元,請業者切實配合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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