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逾檢註銷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會補稅處罰

逾檢註銷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會補稅處罰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0-01-01 17:25   更新日期: 2010-01-01 17:26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芬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秋芬/澎湖縣報導】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舉例說明,某君擁有一部汽缸排氣量1600C.C.的自用小客車,因未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於97年1月1日註銷其牌照,又於98年12月31日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舉發。自牌照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2年期間,須補徵使用牌照稅14,240元(註:每年7,120元),另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計28,480元。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應注意愛車的檢驗期限,除了確保交通安全外,更可避免牌照因逾期檢驗被註銷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遭處巨額罰鍰。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