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請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受罰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請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受罰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0-01-09 17:10   更新日期: 2010-01-09 17:10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9日表示,在營業場所擺放電動玩具、夾娃娃機或卡拉OK等設施,收取費用供人娛樂,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

地方稅務局指出,近來接獲民眾檢舉,有部分餐飲店附設投幣式伴唱機或電動玩具供人娛樂,未辦理娛樂業登記代徵報繳手續。依規定,娛樂場所或娛樂設施在開業或設置前,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將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地方稅務局呼籲,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提供人或舉辦人,負有向出價娛樂人代徵娛樂稅的義務,如不清楚哪些設施屬於應辦登記的範疇,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