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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小型漁船、筏使用汽油補貼已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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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1-11 19:53   更新日期: 2010-01-11 19:54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鄭文琳/澎湖縣報導】

行政院發布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將小型漁船、舢舨及漁筏船外機所使用之汽油,自98年度起,該等漁船筏主於當年度出海達一定期間者,農委會將於次年初核發一定金額之漁船用汽油優惠補貼款。使用汽油之小型船筏主,主要係於沿近海漁撈作業,屬於家計型沿岸漁業,為維繫地方經濟初級生產活動與強化政府照顧漁民政策,馬總統於97年8月12日全國漁業會議上公開宣示自98年度起,針對小型船筏所使用之汽油給予優惠補貼14%。經漁業署近一年來之規劃終獲得實施,預估政府本項優惠補貼措施須每年增加支出約3億元。

籲請漁民朋友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於進出港時,務必確實向海巡單位報驗登錄進出港時間,以利日後核算優惠補貼金額。另外,對於違規流用者,將不給予優惠補貼,並依相關規定處分,請漁民朋友務必珍惜、合法使用。

漁船筏用汽油優惠補貼措施之補貼對象、補貼方式及申請流程如下:

一、領有合法漁業執照,使用無鉛汽油之漁船、舢舨、漁筏船外機,為補貼對象。

二、自98年度起,依漁船與舢舨噸數、漁筏長度規模,及漁船筏主當年度實際出海日數及時數所達級距,核予現金定額補貼,於次年初核發優惠補貼金額,未達最低出海日數、時數,不予補貼。

三、漁船筏主須於99年3月底前,檢附98年度進出港資料及本人之郵局或農會、漁會信用部金融帳戶資料,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並由漁會造冊送農委會核定後,農委會一次撥付漁船筏主指定之金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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