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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書計貼印花稅票不含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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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1-13 18:58   更新日期: 2010-01-13 19:00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台中市報導】

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上開承攬金額並不含營業稅額在內,如承攬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計貼印花稅票稅額,就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雙方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乙雙方應就各自所持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又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額」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故工程契約書未載明含稅費等,仍須按合約所載金額計貼用印花稅票,請立約人於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確實貼用印花稅票,以免發生短繳、溢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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