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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娛樂活動應報繳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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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1-17 16:13   更新日期: 2010-01-17 16:14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課徵娛樂稅範圍,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臨時舉辦上述各項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微免手續。

若未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將遭處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同時主辦單位如屬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時,則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報備。

地方稅務局呼籲市內各學生團體,若有臨時舉辦上述之各種活動時,均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規定:於舉辦前向稅務局消費稅科或所屬三分局申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或報備。

如欲瞭解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稅務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相關資訊請上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tctax.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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