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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土地再行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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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1-30 17:18   更新日期: 2010-01-30 17:20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惟若該土地繼承前係屬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且其地價高於繼承時之公告現值,則以實際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領回抵價地後係由其繼承人第一次移轉時,應以被繼承人領回該筆土地之地價或繼承人繼承該土地時之公告現值兩者較高者,作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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