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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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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1-30 17:20   更新日期: 2010-01-30 17:2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為了增加居住及使用空間,自行於頂樓增建或1樓前、後加建之建築,均屬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自不得例外。至於該違章增建的房屋繳納房屋稅,只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無照違章之建築房屋變成合法。為了落實維護租稅公平原則,稅務局每年均依財政部規定,辦理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一般房屋頂樓增建及1樓加建,均為清查的對象。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房屋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也均應向稅捐單位申報。民眾對契稅的核課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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