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綜合新聞 > 污染操作許可高標準非緊急狀態不得使用燃燒塔

污染操作許可高標準非緊急狀態不得使用燃燒塔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09-03-12 19:36   更新日期: 2009-03-12 19:37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玉芳/高雄市報導】

排放污染物,必須先取得環保局的操作許可,日前高雄市環保局召開一場座談會,邀集業者參加,會中副局長劉俊一表示,未來審查會更嚴格,他以加州南灣空氣品質管理局為例,要求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例如,台灣法令並沒有規定不能使用「燃燒塔」,但高雄市僅准許「緊急」時使用,平常必須先經污染防治設備處理後,才能排放。

環保局副局長劉俊一指出,過於密集的重工業群聚在高雄市,導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過高,因此環保局在污染操作許可的核准上,非得採高標準不可;今後對於工廠的製程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及採樣設施之操作、檢查、保養及維護等使用紀錄上,將進行更嚴格的審查。

為此,日前環保局召開一場「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座談會」,中鋼、中油、台電等大小工廠,均派員與會。會中劉俊一以「加州南灣空氣品質管理局」對煉油廠的規範為例,宣告高雄市政府將要求業者排污作業必須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亦即法令規定了排放標準,如果有更進步、更低污染的防治技術,就必須採用,不能為了省錢而犧牲環境品質。

例如,法令並沒有規定不能使用燃燒塔(Flare),但環保局認為,燃燒塔僅能將可燃氣體燒成二氧化碳、水蒸氣、氧化物,並非最佳污染防制裝置,因此劉俊一明白宣示,除了地震、天災、停電、起停爐等「緊急狀況」,平常的製程不能將廢氣導入燃燒塔,必須先經過污染防治設備的處理,才能排放。

若有違規,將依違反「許可管理辦法」告發。亦即高雄市以行政權,訂定較為高標準的操作許可規範,即使不與中央制訂的「空污法」抵觸,也違反操作許可管理辦法。

此外,會中還論及目前環保署公告新法:公私場所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具有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施、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施等,以及具備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希望業者落實。

這場座談會雖然讓業者很「沈重」,但環保局長蕭裕正強調,高雄人為了台灣經濟發展,已經犧牲很多了,不能走回頭路,所以即使會有「陣痛」,也要撐下去,堅持高標準,將污染降至最低。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