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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採認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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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3-13 19:22   更新日期: 2009-03-13 19:23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明政/澎湖縣報導】

為確保經濟足以自立,卻無法提出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之外籍配偶權益,並避免部分外籍配偶為提出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之證明,向仲介業者借錢,而讓少數不肖仲介業者從中牟取暴利,內政部於97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廢除原規定生活保障證明之金額門檻限制,改由申請人自行提出下列任一資料由政府認定: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此外,申請人如係提憑其配偶、配偶之父母或父母之相關生活保障無虞資料,只要其配偶、配偶之父母或父母未領取生活扶助者,即認定其符合國籍法所定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民政局(戶政課)06-9274400轉268或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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