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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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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2-21 17:09   更新日期: 2010-02-21 17:10   天眼日報記者 李玉婷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玉婷/台南市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

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放寬優惠稅率以一生一次之限制,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並採一生一屋優惠原則,該修正案對於符合「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及「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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