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府會新聞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09-03-14 04:00   更新日期: 2009-03-14 04:02   天眼日報記者 羅業任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羅業任/台中市報導】

辦理「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宣導說明會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謹訂於98年3月18日上午9時至12時假臺中縣豐原市公所4樓第三會議室辦理「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宣導說明會。本次辦理主要對象為符合此次公告之業者,說明會內容為法規說明、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防制設施說明等課程,歡迎踴躍參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8年1月8日公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期藉由合理有效之管制,達到空氣品質改善之目標。

該公告適用對象為除營建工地外,所有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主要包括港區、砂石採集/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黏土製造業等行業,有關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另一般裸露地及道路分隔島等污染源亦納入管制範圍。

臺中縣環保局表示,公私場所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具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施、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施等),以及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在公告中皆有明確之規定,提醒業者依規定進行改善,以符合公告之要求。另公告中亦明訂既存污染源應自98年7月1日起符合該公告規定,若未能於期限前符合該規定,應於98年4月1日前檢具相關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其改善期限不得超過99年6月30日。

臺中縣環保局表示,為避免業者對法規不了解無法如期完成,環保局特舉辦此說明會,請業者務必出席。

如有任何之疑問,可電洽環保局:(04)25277421或承辦單位諮詢專線:(04)25120580。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