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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註銷牌照若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還會被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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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3-04 13:16   更新日期: 2010-03-04 13:1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台中市報導】

依現行規定,自用小客車出廠5年以上,每年要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要檢驗2次,如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監理機關將註銷其牌照。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被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追補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使用牌照稅外,還將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假設您有一輛2000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課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因未依限參加定期檢驗,於95年1月1日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若於99年2月1日使用道路被查獲,除補徵95年1月1日起至99年2月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計45,904元外,另須處以該稅額2倍的罰鍰91,808元,處罰不輕,不可不慎。

稅務局呼籲民眾,車輛因牌照經監理機關註銷,又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處罰鍰者,不勝其數。車輛所有人應留意車輛是否依限辦理檢驗,有無被註銷牌照等情形,以免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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