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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歌唱等娛樂活動供人觀賞,應代徵報繳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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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3-04 13:40   更新日期: 2010-03-04 13:41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錦輝/苗栗縣報導】

遊樂園、餐廳或酒吧等營業場所提供歌唱、音樂演奏、舞蹈、馬戲或特技表演等娛樂活動予消費者觀賞,該營業收入應課徵娛樂稅,請於開業或變更前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於開業或變更前辦理登記者,一經查獲將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緩。

稅務局提醒經營前項事業的營業人,如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快至本局網站(http://www.mlftax.gov.tw)下載「娛樂稅開業代徵娛樂稅款申請書」,填寫後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郵寄本局,或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店章及私章至本局辦理,以免受罰﹔如有疑問請電331900轉622,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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