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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依地上建物或地下室及使用情形不同,以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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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3-15 17:43   更新日期: 2010-03-15 17:45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台中市報導】

常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停車位是否要課徵房屋稅,感到疑惑。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停車位依地上建物停車位或地下室停車位及使用情形不同,房屋稅分別以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

一般建物地上停車位應課徵房屋稅,其稅率依收費與否而有不同。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二核課,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百分之一點二核課。至於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位,供自用而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者,免予課徵房屋稅,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或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二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您的地下室停車位確供自用,請至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填寫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切結書,即可自當年度免徵房屋稅。如有不了解之處,稅務局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可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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