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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大法官670號解釋修訂《冤獄賠償法》期使冤獄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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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3-27 23:38   更新日期: 2010-03-27 23:40   0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0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問題研討會

當鄭文堂導演透過「眼淚」這部電影,企圖喚醒社會對於刑求與冤獄問題的重視;當江元慶透過「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刻畫出台灣司法史上歷時最長的訴訟鬧劇,以及三位老人的悲慘遭遇;鮮明呈現台灣冤獄問題的嚴重性。中國人權協會特別於3月27日上午9時假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從兩公約、憲法、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司法冤獄賠償及求償問題研討會」,邀請到司法院長賴英照、多位大法官、司法學術及司法實務眾多專家共同研商,希望替台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冤獄受害人權益保障,提供最實際的推進動力!許多關心司法的律師、法官甚至民眾都到場聆聽,現場兩百多個座位座無虛席,討論熱烈。

《冤獄賠償法》自民國48年公布,歷經四次修正,逐步擴大其適用範圍,並且提高死刑執行賠償金額,看似對於受害人的保障更為周延;然而縱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想要得到冤獄賠償卻也絕非易事,例如九十八年冤賠案件駁回比例達89.5%。主因在於《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賠償。法院動輒以聲請冤獄賠償者遭受羈押是因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而拒絕賠償,損害冤獄受害人權益。

大法官會議於今年初做出第670號解釋,認定《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並未考慮受害人的責任輕重、損失大小,一律不賠償,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進而宣告違憲,以保障冤獄被害人得到合理補償的機會。惟《冤獄賠償法》相關條文雖被認定違憲,但冤賠案件在修法完成前已駁回定讞者,無法適用新規定,如釋字670號的申請人,「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主角竟無法援引該號解釋獲得國家賠償,引發各界質疑。有鑑於此,中國人權協會特別舉辦本次研討會,期望與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共同集思廣益、配合「第670號釋字」以及「兩公約」人權保障精神,針對《冤獄賠償法》進行通盤檢討,企盼司法單位以法為規,冤案不再!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系主任陳運財認為基於刑事程序本身即屬懲罰、存有錯誤判斷的風險以及發現真實之界限,對於無罪確定之案件,不論國家機關是否依循法定程序、有無過失或濫權行為,國家原則上都應予以被告補償。他並以日本的「刑事補償制度」說明其立法精神即是具有補充刑事訴訟法本身或運作上保障人身自由不足的功能,日本刑事補償率高達99%以上。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表示冤獄被害人因誤判,其自由被剝奪,精神亦受折磨,名譽並遭損壞,賠償範圍除了金錢損失以外,對於精神與人身上的受辱、失去生活享受、錯過的人生經驗發展,應該建立更符合人道的救濟制度。與會的蔣瑞琴律師表示目前我們的冤獄賠償制度,僅限於對人身自由拘束部份之金錢賠償,以其所承辦的太極門冤案為例,由於偵查中就有四百多篇的媒體錯誤報導,而且偵查初期被告的所有資產就遭全部凍結,即使三審判決無罪確定,就所有被告及太極門全體弟子所遭受到的嚴重名譽損失以及財產上損失都無法受到彌補,所以我們的冤賠制度應有所檢討,才能真正保障冤獄受害者的人權。

與會多位法界人士一再引述昨日在日本宣判的足利事件:在經過十七年半的冤獄後,法官宣判被告無罪,三位法官並當庭起立,為過去十七年半剝奪其自由,向被告深深鞠躬致歉。檢察官亦當場表明放棄上訴,使本案確定。為太極門冤案義務辯護十餘年的黃麗蓉律師表示:很高興看到日本司法界為其錯誤反省道歉,期待我們的司法體系也能放下威嚴的身段,多體會受害者的心境,司法人員的反省與道歉,將有助於消除受害者心中的創傷。她也呼籲檢察官對於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本於專業及良知避免不必要的上訴,使案件儘早確定,讓無辜被告免於在冗長的訴訟中一再遭受凌遲。

在場多位學者律師表示,冤賠低主要的原因是冤賠法第二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受到濫用,罔顧人民有緘默權、無自證己罪及司法令人不信任而讓民眾心理害怕等情況。尤柏祥律師更表示根本的問題是檢察官濫權羈押,被告與律師常連為何被羈押都不知道,就像是手無寸鐵的盲劍客,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歐洲人權法庭上被收押禁見一個月就已被稱作酷刑,而國內檢察官常濫用羈押、用以押逼供,最長可以達四個月。台大李茂生教授也表示:檢察官的權限很大,更應該戰戰兢兢,檢察官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冤獄,應該要求償。

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蘇友辰律師引用陳長文律師與王兆鵬教授論點表示:司法院94.95年有四十二件冤賠確定,卻無任何案件向執法人員求償。求償率低之因1.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行政命令增設懲處成立後再進行求償審察程序)。2.求償審查委員公正性遭質疑,成員皆為法官、有官官相護之嫌。3.受冤賠者無出席陳述意見的權利等。4.主管院、檢拒絕提供相關資訊。現場來賓熱烈提出冤獄賠償應向違法濫權檢察官等求償、同時對於從未見到執法人員被嚴加懲處,也提出許多建議。

蘇友辰律師同時也是太極門冤案的律師團召集人,他在報告中提出多件受社會矚目的冤獄賠償案件,其中太極門師徒遭受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之迫害,歷經10年7個月的苦難,經過14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之交互詰問,一、二審共開58次庭,並就4,645份贈與見證書、5,525人贈與陳述書,以及206份國稅局製作、發出之函查表進行詳細調查審理,還把12大箱遭扣押的證物逐一提示訊問,以及包括國稅局人員在內近200名證人之作證,民國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終於宣判無罪確定,判決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所有遭羈押之被告等4人亦均獲准冤獄賠償,更加證明太極門案件確屬冤案。太極門師徒願以親身所受之司法人權迫害,析述檢察官未遵循「無罪推定」原則,所產生違法脫序的現象,以及對人權的迫害。希以己身之痛,喚起司法、媒體及國人對「無罪推定」之基本人權的尊重,終止執法人員公權力之濫用,讓人人之生命、財產、人格、名譽及人身自由…都能確實受到保障,不受侵害。

侯寬仁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之違法濫權、侵害人權,經監察院自動調查,於91年3月4日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違失。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而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且將此案選列於94年1月7日刊印的「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

蔡富強律師表示目前我們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就司法受害案件限於司法人員在行使職務上有故意犯罪行為且被判決有罪確定,始得求償。此相較於一般公務員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國家就要賠償,明顯不當限制冤獄受害人請求國家賠償權利,這已明顯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法務部代表當場表示就此一部份會帶回部裡研究。

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呼籲:「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司法機關的任何一個決定,對於一般百姓的人生均會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希望司法人員能夠以最慎重的態度來執法、用法。永然認為,受害人在羈押期間不僅是自由被剝奪,家庭、職業、生計都受到阻礙,對於其名譽等人格權更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更要面對排山倒海的輿論壓力。爭訟多年終於獲得平反,卻又在冤獄賠償中不得其門而入,受害人對於司法的失望可想而知。

協助舉辦本場次研討會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俊卿指出,舉辦這一場研討會的目的,不是要藉此批判或指責法官或司法院,只是懇切的希望在位者能知道,司法錯誤所造成人民的苦痛,不是金錢所能補償的,求償制度也不是一種報復的措施;而是希望透過有效的求償,讓有權者能確實的自我反省,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浪費國人的納稅錢。企盼政府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正義得以伸張,人權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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