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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增建或陽台併入室內使用要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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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4-02 17:46   更新日期: 2010-04-02 17:4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因此在頂樓增建建物,或是將陽台併入室內使用,依法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每年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會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在頂樓增建房間或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籲請房屋所有權人於房屋增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致自身權益受損,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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