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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後出售,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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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4-05 14:56   更新日期: 2010-04-05 14:5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凡/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原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得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近來有部分民眾先將數筆土地合併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來移轉土地,希望擴大享有優惠稅率的土地面積,以減少稅負支出。但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則該部分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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