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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濫權檢察官 勇夫部長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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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4-08 23:33   更新日期: 2010-04-08 23:34   0 林明義 / 台北市 報導  

【0林明義/台北市報導】

司法改革成功關鍵打破官官相護罩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明文『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守則第九條,偵查不公開!」雖法令明文規定,但檢察官濫權且公然違反偵查不公開,卻是司法改革的最大敗筆!今天(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法務部業務概況、檢察官濫權起訴等責任問題,邀請法務部長曾勇夫率領相關業務主管備詢。

立法委員邱毅質詢指出,檢察體系常有濫權濫訴情形,他舉十幾年前太極門冤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經監察院調查,提出違反偵查不公開等九大缺失,但台灣高檢署卻擱置八年未作應有處分。另外,台北地檢署近日偵辦金融弊案,重要犯罪事實並未調查清楚即發布新聞稿,為求出名「小案變大案」,也是重大缺失。邱毅指出檢察體系偵查品質不佳,且官官相護,要求被司法官訓練所學生暱稱為「小夫老師」的曾勇夫,應該要將「小夫」的汙名徹底革除。法務部長曾勇夫則表示,會要求相關主管查核是否確有缺失情形,負起督導、改革責任。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戴東麗於3月15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行「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黃世銘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案」公聽會求助在場的立委,協助改革檢察官內部的文化,讓媒體退出檢察官的辦公區。戴東麗認為,「媒體有形的存在於司法體系,已成為檢察官內部的一種文化。」她表示每一個檢察官手中都有不為人知的訊息、機密,檢察官想升官發財,大有可能與媒體訊息共享,利益互換。

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在確保「無罪推定原則」人權保障的落實。而偵查不公開的內涵可以分為「偵查程序不公開」和「偵查內容不公開」兩個層面。程序不公開,其意義在於禁止公開偵查之作為,以維護偵查之順利進行、以及證人的保護;內容不公開,則是禁止公開偵查過程中所發現的事實,避免對於未經審判程序之被告的名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或侵害到相關人士的權利與隱私等。今日出席的立委包括謝國樑、羅淑蕾、賴士葆、邱毅、陳明文、涂醒哲等,對司法改革與檢察官濫權起訴這個議題相當關心,因為檢察官濫權起訴、羈押與違反偵查不公開等司法沈痾,累積龐大民怨,立委表示許多民眾獲悉今日質詢議題,紛紛來電及傳真表示肯定與支持。

太極門冤案受害者之一陳調欣語重心長表示,「檢察官的核心價值,品操、能力、不畏權勢、保護弱勢、維護人權、人文關懷,以及忠於法律、追求真實!」但是十幾年前卻無辜遭到侯寬仁檢察官濫權羈押,坐了一百一十六天黑牢,如今雖獲冤獄賠償金,當時被侯寬仁以押逼供的恐懼難以平復。陳調欣表示,監察院於九十一年提出侯寬仁調查報告,指出侯寬仁違反偵查不公開、調查未盡屬實、未依科學證據辦案、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等八大缺失,並要求法務部議處;不過台灣高檢署於日前完成調查報告,因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無法懲處。

針對今日立委質詢檢察官濫權的責任問題,陳調欣說,日前他從報導中得知高檢署的聲明,表示經三位「資深檢察官」調查結果,侯寬仁並無違法不當,無從議處。他說自己只能用無比痛心來形容,是「官官相護」?或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錯了?事實上,檢察官憑檢調筆錄,卻忽略審判筆錄,以致調查結果查無「不實」,難怪讓社會大眾均有官官相護之感受。

當年高檢署以案件尚在審理當中、需待全案定讞才能調卷詳查責任;如今,高檢署又說已超過追究行政責任的時效,不予懲處。陳調欣提及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曾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是凌遲。而今,高檢署的調查結果與聲明,血淋淋的再次凌遲司法正義與威信。

陳調欣提到電影「眼淚」所描述的刑求逼供過程,他說電影中是肉體刑求逼供,而他所受的是心理刑求逼供。民國八十五年侯寬仁檢察官僅憑三人不實檢舉,動用公權力,在無憑無據之下就以押逼供,最可惡的是以親人安危來向他逼供,還坐了一百一十六天的黑牢,當時陳調欣以為又是白色恐怖之再現。

「受害者的眼淚是永遠留不完,其心理的痛苦也是無法消除,尤其一次又一次的陳述受害經過正如在傷口上灑鹽!」陳調欣表示若非身歷其境,實無法體會。陳調欣認為檢察官濫權起訴已非個案問題,而是攸關整體司法威信與正義彰顯,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冤獄再發生。

戴東麗說她曾向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反應,但王前部長,也不敢要求媒體退出檢所。法務部長曾勇夫上任後的第一次立法院備詢,第一砲即是全民關注的檢察官濫權起訴與偵查不公開責任問題,所謂最黑暗的時代,也是最光明的時代,全民期待部長拿出勇於改革、萬夫莫敵的魄力,台灣的司法改革才有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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