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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針對近日消費者投訴及網友怒批花蓮遠東百貨公司抵用券之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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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0-04-13 14:47   更新日期: 2010-04-15 02:19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惠英/花蓮縣報導】

針對近日消費者投訴及網友怒批花蓮遠東百貨公司抵用券之支用須再支付金額才能使用事件,本府消費者保護官於上週五(4月9日)已經致電該百貨公司店長,而該店長當天已經親自拜會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保護官表示,雖然抵用券背面有標示使用條件,但一般消費者並不會仔細閱讀,故已要求業者製作大型標示看版,註明抵用券的抵用日期與抵用條件。業者在接電話後即刻在百貨賣場內張貼大型標示看板,書明抵用券之使用條件,提醒消費者留意,消保官亦要求消費者要看清楚相關規定,以免誤會造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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